张家界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各区县工改办:
为进一步落实行政审批改革工作,规范验收行为,大力促进全市市建设工程联合验收工作有效开展,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张家界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张家界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2020年5月23日
附件:
张家界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施细则(试行)
张家界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竣工联合验收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体要求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深化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24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湘政办发〔2018〕76号)《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办法)的通知》(湘建建〔2019〕134号)文件精神,优化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流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施工许可证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筑工程项目”)。
第三条 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牵头单位是市(区)县两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质量监督的项目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开展联合验收工作,其它项目均由各县(区)住建部门牵头开展联合验收工作。验收单位有市(区)县两级的自然资源规划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城市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人防部门、城建档案行政主管等部门。
第四条 联合验收的一般程序为,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依据本文件的相关规定向各级联合验收牵头单位申请联合验收。联合验收通过后,建设单位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等相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特殊情况下,可同步推进。
第五条 建设单位申请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条件:
1.建设单位按规划许可文件要求建设完成;
2.按施工合同约定完工,具备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条件;
3.消防系统验收合格;
4.特种设备完成使用登记;
5.人防工程建成具备验收条件;
6.给水、排水、电力、燃气、通信、广播电视等市政公用配套设施按要求完工;
7.道路、管线按设计要求完成;
8.档案资料整理完毕;
9.其它事项具备验收条件。
第六条 竣工联合验收全部流程通过“湖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和“张家界市政务一体化建设工程联合验收平台”办理。
第二章 线上线下申请、资料审验和主动服务
第七条 建筑工程项目已完工且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竣工验收条件后,建设单位通过系统向牵头部门申请竣工联合验收。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在当地政务中心设立综合竣工联合验收窗口,专门受理建设单位联合验收申请。其他单位不再受理竣工验收申请。
第八条 建设单位申请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可登录张家界市政务服务网上办事大厅,点击进入“建设工程联合验收平台”, 填报相关信息,网上提交(网上验收平台建设完成前,建设单位可线下提交申请)。
第九条 建设单位可在“湖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和“张家界市政务一体化建设工程联合验收管理平台”系统填报相关资料。
第十条 “共享信息”中的资料是建设单位需在多个专项验收中重复上报的资料。建设单位只需在此上报一次共享信息,专项验收资料中不再重复上报。共享信息供各主管部门或市政公用服务企业共同审验。
1.建设项目办理申请表(竣工验收阶段)(见附件1);
2.工程立项文件;
3.土地使用文件;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5.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6.加盖单位印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印章的《建设项目法人授权委托书》。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网上向主管部门或市政公用服务企业申报专项验收资料(见附件2)。
第十三条 各主管部门要设立分管联合验收工作的专门机构或指定分管联合验收工作的专职人员。专职人员登录“湖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和“张家界市政务一体化平台建设工程联合验收平台”系统,查阅建设单位申请联合验收情况及网上提交资料情况。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网上申请联合验收后,牵头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各相关部门召开联合验收预备会,对申报联合验收的建设项目进行主动服务,听取建设单位详细汇报。结合汇报情况和工程具体情况,各主管部门提出改进完善的意见建议,牵头单位协调各主管部门加强服务指导,一次性告知资料验收和现场验收问题。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通过系统完成验收资料提交后,牵头部门通过系统将申请验收资料推送至各专项验收主管部门。
专项验收主管部门应在1个工作日内向牵头部门反馈资料审核意见。资料符合要求的,反馈资料审核合格的意见;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反馈资料审核不合格的意见,并注明不合格理由;按相关规定,本部门不需进行专项验收的,相应的专项验收主管部门出具不需进行专项验收的意见。专项验收主管部门未在规定时间反馈资料审核意见的,视同资料审核合格。
牵头部门负责汇总各专项验收主管部门反馈的意见,资料验收合格的,通过系统向建设单位出具受理告知单;资料验收不合格的,通过系统向建设单位出具不予受理告知单,一次性告知审核不通过的理由。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根据工程竣工后必须进行的专项验收,在“建设工程联合验收管理平台”系统上设置的主管部门进行选择。各主管部门对不涉及本部门验收事项的联合验收项目,需在“资料审验”环节给予“不涉及”意见。对于不明确验收部门的验收事项,由对应验收市级主管部门进行协调,确定验收部门。
第十七条 对其中一专项申报验收资料审核“不合格或不齐全”的建设项目,视为联合验收申报资料不合格。
第十八条 对资料审核合格的验收事项,系统将自动保留其上传资料及审核结果,不受其它专项验收资料是否合格的影响。建设单位再次申报只需补充完善“不合格或不齐全”专项验收资料。
第十九条 各主管部门或市政公用服务企业都给予“合格或齐全”意见后,建设项目联合验收程序自动启动,开始计入联合验收办理时限。联合验收办理时限为8个工作日。
第三章 现场验收和监督
第二十条 对已受理的事项,牵头部门确定现场验收时段,并通过系统通知各专项验收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参加。 不需现场验收的,专项验收主管部门应及时在系统里反馈不需现场验收的意见给牵头部门。
第二十一条 一般情况下,联合验收由牵头单位统一组织确定时间组织现场勘验。各专项验收主管单位在受理的同时就需要根据职能特点,主动对接服务项目,开展预测预验,为联合验收顺利进行做好前期工作。特殊情况下,各专项验收主管部门在确定的时段内可单独组织现场验收工作,须报市投资项目联合审批中心联合验收牵头部门同意备案后实施,须在受理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出具专项验收意见书,逾期系统将推送至监管部门启动警告程序,直至问责。
第二十二条 现场验收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专项验收主管部门出具专项验收意见书,并推送给牵头单位。验收通过的,出具通过意见;验收不通过的,注明不通过的理由、法定依据及整改意见。系统自动生成联合验收意见汇总表,推送给专项验收部门及建设单位。。
第二十三条 主管部门现场验收和监督的内容标准(见附件3)。
第二十四条 在现场验收和监督工作完成后,各主管部门要通过“湖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建设工程联合验收管理平台”系统提出验收结论或监管意见。对现场验收结论或监管意见有其中一专项不合格的,该工程项目终止联合验收程序,其它现场验收合格的部门结论或监管意见在系统中保留有效。
第二十五条 根据不合格的专项现场验收或监管意见,主管部门要跟进服务,加强针对性指导。待建设单位整改完成后,由建设单位再次申请进入联合验收程序,只对不合格专项进行再次验收。经相关主管部门复验合格的,在系统平台上反馈验收结论或监管意见。
复验仍不合格的,由联合验收牵头部门组织召开专题协调会,商定整改方案。
第二十六条 对各项现场验收结论或监管意见都合格的,牵头部门出具“联合验收意见通知书”,作为联合验收合格的统一确认文件。
建设单位持“联合验收意见通知书”(见附件4)办理不动产登记、房屋销售等后续手续。
第四章 档案整理与保存
第二十七条 联合验收合格后,“湖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张家界市政务一体化建设工程联合验收管理平台”系统对申报资料自动生成联合验收电子档案,流转到各主管部门或市政公用服务企业系统中保存和管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涉及各专项验收的内容由各主管部门解释,其它由张家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联合验收申请表
(竣工验收阶段)
一、申报单位基本信息(再次申报的,只填委托代理人信息)
申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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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类型 |
□政府机关、事业单位 □国有企业 □私营企业 □个体工商户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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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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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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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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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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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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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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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申请文件获取方式,需要送达的请填写以下信息:
获取方式 |
□电子文书 □申报单位自取 □政务中心或行政机关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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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件人 (委托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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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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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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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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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电话 |
区号 |
电话号 |
分机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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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单位地址 |
省份 |
城市 |
行政区 |
路(街)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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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 |
二、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再次申报的,只填工程名称、项目代码)
工程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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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申报单体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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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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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竣工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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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位置 |
区 |
路(街)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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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类别 |
□房屋建筑工程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装修改造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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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类型 |
□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基础设施-线性工程项目 □政府投资建设的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非线性工程项目 □社会投资建设的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工业投资和中小型社会投资建设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 □实行区域评估的带方案出让土地的社会投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 □其它类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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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规模 |
平方米 |
工程造价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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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 联合验收 建筑规模 |
房屋建筑 工程 |
总建筑面积 平方米 |
地上建筑面积 |
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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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建筑面积 |
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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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基础 设施工程 |
建筑规模 米( 平方米)( 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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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改造 工程 |
装修改造施工面积 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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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构筑物等 |
(简要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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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工程 |
建筑面积 平方米 |
易地建设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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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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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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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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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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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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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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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察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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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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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前期工作成果文件
文件名称 |
文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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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审批文件 |
□建设工程规划用地许可证 □建设工程规划工程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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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许可审批文件 |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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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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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联合验收事项
验收事项 |
办理部门 |
□规划验收 □城建档案验收 □竣工验收(建设单位组织) □房屋测绘 □消防验收 □人防验收 □特种设备验收 □给水验收 □通信验收 □排水验收 □电力验收 □燃气验收 □节能验收 □航空管制验收 □广播电视验收 □物业验收 |
住建部门牵头 协调各专项验收 部门办理 |
五、申请材料
申请参加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请登录“湖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和“张家界市政务一体化平台建设工程联合验收平台”网上办事大厅,填报相关信息,该事项线上线下同时办理,各办理事项的申请材料,详见《联合验收办事指南》。
六、告知事项(填表说明)
1. 申请办理事项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深化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24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湘政办发〔2018〕76号)《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办法)的通知》(湘建建〔2019〕134号)文件要求制定。
2. 申请联合验收的工程项目应按规划许可文件要求完工;按施工合同约定完工,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消防设施检测合格;特种设备完成使用登记;人防工程建成具备验收条件;水、电、气已完工;道路、管线按设计要求完成;档案资料整理完毕;其它事项具备验收条件。
3. 本表包括申报单位基本信息、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前期工作成果文件、申请办理事项、申请材料和告知事项六部分内容。竣工联合验收网上办理。
4. 申报单位须按照单位证书(照)填写单位全称。申请文件获取方式请选择电子文书、申报单位自取、政务中心或行政机关送达。
5. 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包括工程名称、建设位置、工程规模、本次联合验收建筑规模等。其中项目类型按下列标准划分:
(1)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基础设施-线性工程项目;
(2)政府投资建设的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非线性工程项目;
(3)社会投资建设的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4)工业投资和中小型社会投资建设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
(5)实行区域评估的带方案出让土地的社会投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
(6)其它类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6. 前期工作成果文件是按照审批流程,前期已取得的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附件2
建设单位向主管部门或市政公用服务企业
申报联合验收资料
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一)工程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组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监督)
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①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正文、附件),②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③工程竣工验收记录);
2.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3.住宅工程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和质量分户验收合格的说明;
4.防雷检测报告或检测报告统计汇总情况表(项目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无障碍设施专项验收及民用建筑工程节能专项验收等合格文件;
5.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问题全部整改完成的说明;
6.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齐全、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等的说明。
(二)城建档案资料验收
1.建设项目工程准备阶段文件;
2.监理单位文件;
3.施工管理及技术文件;
4.施工试验记录及检测文件;
5.施工质量验收文件;
6.竣工图;
7.1-6项内容祥见《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CB/T50328-2014
(三)消防验收
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消防设计的工程竣工图纸;
2.消防产品的强制性产品认证书或技术鉴定证书,检验合格报告;
3.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保温材料、装修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检验合格报告、出厂合格证;
4.消防设施检测合格报告;
5.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综合审查合格书,技术咨询报告等审查意见。
(四)给水验收
给水部门认可的工程预验收记录和相关资料。
(五)排水验收
工程竣工报验申请及竣工资料。
(六)燃气验收
燃气工程竣工申请及验收资料。
(七)节能验收
工程节能验收申请及相关资料。
(八)物业验收(房地产开发项目)
物业配套设施竣工验收资料。
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一)规划条件核实验收
1.《城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登记表》(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载明的许可内容一致);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正本、附件及附图);
3.具有资质的测绘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成果报告书》;
4.具有资质的测绘部门出具的《房屋土地测绘技术报告书》;
5.申报工程的工程实测总平面图和竣工图纸(包括图纸目录、各层平面图、各朝向立面图、各主要部位剖面图、基础平面图、基础剖面图)一份。建议提供各朝向立面完整的现状照片(能清晰反映建筑及周边环境情况)。
(二)房屋测绘验收
1.房产测绘成果(包括《房屋面积测算技术报告书》及用于不动产首次登记的《房屋登记表》、《房产平面图》);
2.宗地界址点坐标成果。
三、人防部门
(一)人防工程验收
1.人防工程竣工验收通知书;
2.人防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
3.人防工程设防指标核对记录;
4.人防工程移交意向书;
5.涉及易地建设人防工程的,应提供“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四、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一)特种设备验收
1.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
2.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五、航空管制部门
(一)通航空管制验收
航空管制报验申请及相关资料
六、通信部门
(一)通信工程验收
1.通信报装申请表;
2.通信工程竣工图纸(包含光纤到户竣工图纸和移动通信基础设施竣工图纸);
3.通信工程施工单位资质资料;
4.光纤到户及通信设施建设执行标准承诺函;
5.通信工程质量保修书;
6.通信工程质检报告。
七、气象部门
(一)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油库、气库等需要气象部门进行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的特定工程)
1.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
2.施工单位的资质证和施工人员的资格证复印件;
3.雷电防护装置竣工图纸等技术资料;
4.防雷产品出厂合格证和安装记录。
八、电力部门
(一)电力工程验收
工程竣工报验申请资料。
附件3
主管部门或市政公用服务企业
现场验收和监督的内容标准
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一)工程竣工验收(建设单位组织)
1.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
2.建设单位是否组织了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组成验收组,是否制定了工程竣工验收方案;
3.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是否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情况;
4.验收组是否审阅了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
5.验收组是否实地查验了工程质量;
6.验收组是否对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并形成经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7.建设单位是否对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问题整改情况、永久性标设置情况和工程款支付情况作出说明。
(二)城建档案资料验收
1.检查收编基建文件;
2.检查收编监理文件;
3.检查收编施工文件(建筑与结构施工文件,建筑节能现场实体检测报告,管理与验收施工文件等)。
(三)消防验收
1.核实有关消防设施的工程竣工图纸;
2.对建筑防(灭)火设施等外观质量进行现场抽样查看;
3.通过专业仪器设备对涉及距离、宽度、长度、面积、厚度等可测量的指标进行现场抽样测量;
4.对消防设施的功能进行现场测试;
5.对消防产品进行现场抽样判定;
6.对其他涉及消防安全的项目进行抽查、测试。
(四)给水验收
1.符合《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2008)及供水企业管理规定;
2.所用材料符合供水企业相关要求;
3.与规划方案及设计图纸一致;
4.管线上方无圈、压、埋、占等现象。
(五)排水验收
1.符合设计图纸;
2.符合相关规范、标准:《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8-2008)、《排水管(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DB11 1071-2014)、《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41-2008);
3.符合排水设施户线管理要求,预处理设施竣工资料,排水设施竣工资料管理要求等。
(六)燃气验收
1.《燃气管线竣工测量资料》;
2.燃气室外输配工程,按照测量资料踏勘管线,检查工作坑及调压设备、闸井的整体安装情况;
3.燃气室内工程验收,按照设计文件检查燃气管道、计量系统、用气设备等的安装情况。
(七)节能验收
工程节能验收申请及相关资料。
1000顿标准煤、500万千瓦时以上工程需开展节能评估,发改部门出具节能审查意见书。
(八)物业验收(房地产开发项目)
1.前期物业管理落实证明文书;
2.小区基础设施竣工图;
3.物业管理用房确认文书;
4.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保修金交缴证明。
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一)规划条件核实验收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实施规划验收的内容应当与规划许可证件批准的内容一致,包括:
1.建筑的总平面位置、层数、高度、立面、使用性质和建筑规模;
2.用地范围内和代征地范围内应当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拆除情况;
3.绿化用地的腾退情况;
4.单体配套设施建设情况。
(二)房屋测绘验收
1.房产测绘机构出具的《房屋面积测算技术报告书》、用于不动产首次登记的《房屋登记表》(一式四份)、《房产平面图》(一式四份)原件;
2.房屋面积测算草图复印件;
3.房产实测绘成果生产使用承诺书原件;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复印件;
5.规划许可部门存档备案图纸复印件。
三、人防部门
(一)人防工程验收
1.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求整改的质量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2.人防工程已按经审查合格的人防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完成;
3.有完整的人防工程竣工图纸;
4.已按规定完成人防工程面积测绘(有人防工程测绘报告);
5.对于存在易地建设的工程,有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缴费证明;
6.有完整的人防工程施工质量控制资料及人防专用设备检测报告;
7.人防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合格;
8.有人防工程质量保修书;
9.已完成人防工程移交预验收,并形成人防工程移交预验收记录。(人防工程移交意向书)
四、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一)特种设备验收
1.锅炉(①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IC卡,军队系统除外,②锅炉安装监督检验证书,③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2.压力容器(①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IC卡,军队系统除外,②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和产品监督检验证书,进口压力容器应提供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报告,③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3.电梯、机械式停车设备(①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IC卡,军队系统除外,②安装监督检验报告,③出厂合格证,④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与使用单位签订的维修保养合同,此合同限电梯)。
五、电力部门
(一)电力工程验收
1.现场土建完工;
2.现场电气已安装完毕;
3.符合工程竣工图纸;
4.电气试验合格;
5.供用电合同信息已报送;
6.施工质量符合依据标准。
六、通信部门
(一)通信工程验收
1.现场与通信工程竣工图纸相符合(包含光纤到户竣工图纸和移动通信基础设施竣工图纸);
2.通信工程符合相关规范、标准:《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847-2012)、《住宅小区及商住楼通信设施建设标准》(DBJ 43/003-2012)、《湖南省建筑物移动通信基础设施建设标准》(DBJ 43/T507-2019)等。
3.对光纤到户及通信设施现场抽样测试;
4.所用材料符合相关质量要求有合格证书。
七、航空管制部门
(一)通航空管制验收
航空管制报验申请及相关资料
八、气象部门
(一)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
1.现场雷电防护装置已按经审查合格雷电防护装置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完成;
2.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合格;
3.防雷产品是出厂合格产品。
附件4
联合验收意见通知书
20××联验字××××号
(建设单位名称):
贵单位的 (工程名称) 经组织联合验收,于20××年××月××日通过(主管单位),…的联合验收。
特此通知。
张家界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验收专用章
20××年××月××日